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一、民间借贷是什么
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、公民与法人之间、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。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,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,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。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二、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三、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首先,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(有息借款)也可以是无偿(无息借款)的,是否有偿(有息)由借贷双方约北京要账公司定。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。
其次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视为不支付利息”,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,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;否则,一律视为无息借款,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。
再者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北京催债十一条第二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以及《若干意见》规定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,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(包含利率本数),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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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,自2021年1月1日《民法典》生效后,更改为:[1] 《民法典》第六百八十条
荔湾区,广州市市辖区,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西部,东与越秀区相连,北部、西北部与白云区水陆相通,西部与佛山市南海区接壤。荔湾,俗称“西关”,因区内有“一湾青水绿,两岸荔枝红”美誉的“荔枝湾”而得名,素以“西关”、“荔枝湾”和“水秀花香”著称,有着“体味岭南文化到广州,不到荔湾就不算到过广州”的美誉,是广州老三区之一。明朝时,这里已是中国对外通商与文化交流的重要口岸;清朝时曾有一百多年是中国唯一的对外贸易窗口,著名的外贸商埠——十三行所在地。荔湾区是广州市中心城区和广佛都市圈的核心区,拥有“一街、二路”、上下九商业步行街,康王路和中山七、八路三个重要的商业地带。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(区)。2018年9月,《2018年中国百强区发展白皮书》在京发布,当选2018年中国百强区。2000年,荔湾区辖12个街道。总人口474830人,各街道人口:金花街道49803、岭南街道34699、南源街道55749、彩虹街道44911、多宝街道37035、龙津街道39517、西村街道39129、站前街道33771、沙面街道4456、逢源街道54029、昌华街道33327、华林街道48404。2005年4月28日,撤销广州市芳村区,将原芳村区的行政区域划归荔湾区管辖。荔湾区人民政府驻中山七路。对新组建的越秀区和荔湾区的部分边界线进行了调整。调整前,荔湾区面积11.8平方千米,人口52万(2003年)。